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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降低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金融风险,造成资本外逃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的金融腐败呈现出职务腐败居多、腐败手段越发隐蔽以及涉外性增强等新特征。

  金融腐败的根源是对货币资金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垄断性配置。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对金融业实行特别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这为金融腐败提供了天然的生长土壤。同时金融腐败这颗毒瘤所带来的破坏性比一般腐败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不仅仅是损害了社会规则的公平性、助长奢侈之风等等,而且金融腐败降低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金融风险,造成资本外逃等,这都会直接阻碍资本形成,抑制经济增长,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并且导致国家财富流失,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中国的金融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从源头上遏止金融腐败的根本做法,就是加强对金融部门权力的监督约束,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  金融腐败的新特点  金融腐败的概念极为广泛,涉及监管寻租与共谋、证券内幕交易、融资信息欺诈、信贷交易中索取额外收入等层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金融腐败就是金融行业的人员利用经营金融业的权力如资金配置权进行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职务腐败居高不下。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在金融腐败案件中的职务犯罪的比例达到了80%以上。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不管是高级管理官员,还是一般员工,都拥有较大的权力和权力异化的便利。据统计,国有商业基层机构的金融案件占总案件量的80%,具有普遍性。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高层核心人物中不断有人因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非法侵占等而落马。  金融腐败手段隐蔽。以往的金融腐败往往是简单的贪污、受贿、挪用、盗窃公款等,手段简单,现在的腐败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狡诈,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增多。他们伪造银行凭证骗取公款,或盗取他人委托保管的电脑密码指令,偷取储户存款,或利用微机联网调取异地储户存款透支,或修改微机记录,或在微机上空增存款伺机取出等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金融腐败涉外性增强。随着我国金融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各金融机构纷纷在国外设立驻外机构。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由于身处境外,监管不严,不少驻外金融机构违规涉足期货、地产等高风险业务,甚至违法经营,盲目担保、借贷,导致腐败案件频发。赴香港就任嘉华银行董事长的金德琴,就是利用国家监管不力的机会,将国家给银行的备用金存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上,个人得利3932万港币和159万美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小华,被不法港商所拉拢,违规批贷大笔资金,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国内的金融腐败行为实施者为了对抗惩处,他们还把案款事先转移到境外,办好护照,一旦案发立即畏罪潜逃,再利用境内外法律的不协调,对抗调查。  产生金融腐败的体制隐患  金融腐败滋生和泛滥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积累过程,既有金融腐败分子的主观因素,又有金融系统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到位,更有多方利益体相互影响,相互保护等众多客观因素。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金融体制上依然存在大量的隐患。  金融体系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一个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良好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概率必然是低的。如果存在机构自身层面上的监督和激励等治理结构的缺陷所导致的预算软约束,那么就必然会产生金融腐败行为。  ——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角色定位模糊。我国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往往在官员与金融家两个角色之间飘忽不定。这是由于我国所有人缺位,导致代理人定位不明确造成的。即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先后完成或即将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但大多数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和国有法人控股,董事长和行长实际上还是实行任命制,由地方政府选拔、任命,他们还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官员。因此,很难在企业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有关部门把一些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非职业经理人安排在重要的经营管理岗位,表现在国有金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一支懂经营、会管理,敢于创新,有国际化视野,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金融家队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一些经营管理者也并没有把企业的经营业绩当作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标。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由于缺乏所有者追求效益的强大压力,经营状况与本身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经营者虽掌握丰富的金融资源,但却缺乏追求盈利的动机。并且为了谋求私利,经营者有很强的金融腐败冲动。  ——金融机构“一长制”现象严重。当前银行等金融企业制度仍然实行的是“一长制”,这种制度容易扼杀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权限的制衡机制,主要责任人行长或董事长(通常称为“一把手”)权力过大。有的“一把手”素质不高,缺乏民主作风,在行内独断专行,而且在人事制度改革中,有些基层商业银行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一旦“一把手”出现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情况。  ——业绩考核仍以揽存为标准。在我国目前的16家商业银行中,以存贷差的方式所赚取的利润占总利润的80%以上,其余20%利润来自中间业务。而国外一些成功银行却不是这样,如花旗银行,其70%的利润来自中间业务。因此,国内许多商业银行暗地里将员工所吸引的存款数同奖金挂钩,有的甚至与职务升迁挂钩。尽管这是监管层屡屡禁止的,但屡禁不止。揽存依然是目前商业银行十分普遍的现象。“揽存”这一现象在实践中还常常表现为“高息揽存”,也就是通过变相提高存款利息或给予某些利益,以达到增加存款数量的目的;或者为了力求稳住存款源,即使给他们放贷也会怠于审查,甚至提供存款客户的预留印鉴或帮助伪造金融票据。因此,现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遏制金融腐败行为。  金融纪检监察机制功能尚待强化。  金融系统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作为金融工作的服务保障部门,其作用是完成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全面履行纪检监察的四项职能:监督检查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是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查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制度的案件,保障国家资金的安全;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证各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教育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艰苦奋斗,保证金融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但从现行的金融纪检监察工作体制运行看,还存在不少障碍,使现行银行架构下的纪检监察工作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自1999年金融系统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之后,派驻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纪检监察业务仍然借助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很难直接有效的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且在县一级的机构设置上,金融系统只设立了监察室,而未设纪检机构。在机构设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内部至今未设立纪检监察部门,根本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也未配备专职的纪检组长和纪检监察干部,全是挂靠于支行的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有的甚至就由行长一身兼,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人。  调查显示,有82.2%的人认为,金融纪检受本级人民银行行长领导,或者受本级行影响;不到20%的人认为纪检部门有独立性。而独立性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绩效——47%的人认为查处腐败受到本级人民银行领导的直接干预,当然还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干预。  ——纪检监察监督容易流于形式。“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的三级监督网络乏力。上级监督在客观上,由于上级与下级在地域上有一定距离,不能进行实时实地监督,只能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听汇报、看材料多,真正沉下去的少;主观上,由于受社会风气和个人利益的影响,一些金融机构对下属迁就袒护,不去实施有效的监督,有的甚至该提醒的不及时提醒,该警示的不予以警示,该查处的查而不处,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乏力。同级监督中,纪检监察工作没有摆上党委(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下级监督时,一方面是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决策无法参与,加上行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想监督也无从下手;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减员增效,员工担心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会影响自己的得失去留,不敢监督。  同时,纪检监察人员素质不适应也是造成监督不利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在配备纪检监察干部上,对业务干部、年轻干部和高学历干部考虑不多,致使金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结构上表现为年龄偏大、知识层次不高、业务素质欠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仍然是封闭式管理,名为派驻,实为内部使用。缺少复合型人才。在对要害岗位人员任用、重大的经营业务活动,如大额贷款、信用担保、外汇交易、资金拆借和费用开支等的监督则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的执法监察大都处于盲点。  金融外部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金融监管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社会公众赋予的权力,作为人民和政府的代表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维护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与相对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在依法获得金融监管职权之后,便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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