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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审查】【摘要】证明标准应当是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决定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向。但是我国刑诉法并未对证明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即造成了长期以来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比较占上风的意见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而笔者通过对“客观真实”标准不可逾越的缺陷以及其在实践中的难以实现性的分析,通过对司法实践以及现行法律的深入研究,得出的结论正好与此相反,即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非客观真实标准,而是法律真实标准,而且随着1996年我国修改刑诉法以后,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换为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征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这一结论更加得到了凸显。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认为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并将其与西方国家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对立起来。近年来,“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法学界受到激烈的批判。我认为,不论从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还是从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看,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并不是“客观真实”,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西方国家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并无本质的不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只存在于法学专家的法学著作里。1“客观真实”标准存在难以逾越的缺陷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并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仅原则性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即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客观真实说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影响着广大法律实务者,但由于该学说的先天缺陷,近年来,尤其是随着证据法学研究的全面拓展,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反对。我认为客观真实说在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过分注重实体真实所致。导致这一学说受到挑战的主要原因乃是诉讼模式的改变及程序独立价值的日彰所致。1996年我国刑诉法修改以后,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换为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征的符合我国法治国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在这一诉讼结构之下,职权主义被弱化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却倍获尊重。人权保障功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首选的价值目标,非法证据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毒树之果理论影响至深。由此一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真实说”不断受到挑战,虽然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已发生了一些转变,认为“在具体案件中,除了承认绝对真实以外,也承认有相对真实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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