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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目 录摘要………… …… ………………………………………1前言一、举证责任概念和特征……………………………………2 (一)举证责任的内涵(二)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二、举证责任性质分析………………………………………3(一)权利说理论(二)义务理论说(三)负担理论说三、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5(一)举证责任分担之历史考察(二)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三)被告人举证责任(四)审判方的举证责任……………………………6参考文献……………………………………………………10后 记……………………………………………………… 11摘 要查明案件真相实质上是对历史性事实的回溯性证明过程,而刑事诉论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运作过程,在控、辩、审三方中由谁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此,便产生了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既有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审判职责的法院,也有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各诉讼主体的证明责任,则证明活动便会陷入紊乱状态,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当然就不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举证责任只是证明责任的一种,它不是权利,也不是单纯的义务或负担,对检察机关而言,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刑事法律中虽然存在有罪推定的现象,但并非被告人就负举证责任。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前 言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证明主体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证明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设定意义就是为了保证证明目的的实现,从而达到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地位显赫,但是它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在学术界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证明责任是否等同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权利、还是义务、或是负担?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等等。本文试图从学理与法理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评析,以求匡正。一、 举证责任概念及特征(一) 举证责任的内涵 证明责任在学界是个歧义纷呈的概念,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也有人认为,证明责任是个举证责任更广义的概念,即它们两者之间存有属种关系。到底如何看待上述观点呢?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他的职责就是提出控诉主张,并运用证据证明其控诉主张。法律要求其证明程度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控诉主张不成立,败诉效果归于检察机关。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必须运用证据说服审判人员使其相信争议事实的存在,同时通过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规则达到争议事实的唯一性。这种与积极的诉讼主张(即控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诉讼主张)相联系的证明责任,即为举证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证明责任亦如此。故此,我们可为举证责任下个定义:法律要求控诉方运用证据证明其控诉主张,并在事实不清时承担败诉效果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虽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提起诉讼阶段,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刑事责任的有无,最终仍由审判机关来认定。辩护方的辩护主张、控诉方的控诉主张成立与否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取决于法院的判断。审判机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不仅要对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审查,而且要对辩护方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认证据真伪,从而把握案件事实,而且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法官还有权收集证据。显而易见,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也负有运用证据审查确定案件事实的责任。虽然,它不同于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属于本文所讲“证明责任”则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审判机关也负有证明责任——审理义务:指在审判阶段,法律要求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证据必要时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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