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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网评资料不是证据  江西省皋新县人民法院近期在审理一审和再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先后有徐某等几名当事人将涉诉案件的案情上传到网络上供法律工作者讨论研究,尔后准备将网上回帖的网评资料下载作为诉讼证据进行举证,并称在网上回帖的大多是大专院校法律系的教授、讲师、知名律师或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这些回帖意见即使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直接使用,也可以作为审判人员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经审判人员从证据性质、内容、形式等角度对这种不当举证做解释说明工作,前述当事人才打消将下载的网评资料作为诉讼证据举证的念头。  当事人下载网评资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反映了对诉讼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对当事人下载的网评资料不应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参与网评的虽然大多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人士,但这些人或使用真实姓名或使用网名,难以对其真实身份等进行查证,且法律知识水平不一。二、网评资料绝大多数都会论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但单纯就案件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并不多。三、网评资料虽有对案件的结论,但无法展现结论形成的过程,且发表评论的人多为即看即评,没有经过认真细致的思考和推敲。四、当事人收集网评资料的行为有借助舆论进行炒作影响司法公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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