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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系统摊子大,人员多,业务广,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较多。粮食牵涉到国计民生,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大对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自1996年以来,睢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粮食系统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23件,涉案金额389万余元,平均每年查处3件以上。之所以能够对粮食系统职务犯罪进行有效查处,主要得益于我们注重分析研究,较好地掌握了粮食系统贪贿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一、犯罪特点

  (1)领导班子、单位负责人作案多。基层粮管所正副所长,粮站、粮库正副主任和会计实施犯罪的,占查处案件总数的一半。

  (2)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粮食的调拨、储备、经营等环节有许多漏洞,为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些单位和部门采取虚报支出、抬高收购价、虚增库存等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国家资金转为“小金库”。

  (3)结伙作案多。多数案件都是违法犯罪人员之间相互利用、相互配合、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

  (4)多种犯罪相互交织。在一个案件中,往往是既有贪污、贿赂犯罪,又有渎职犯罪。

  (5)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粮食部门的国家资金具有粮食收购、储存、经营、平抑粮价、稳定全局的特殊功能,任何形式的职务犯罪,都不仅给国家造成有形的、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的无形的、间接的损失无法估量。

  二、犯罪手段及侦查方法

  从我们所查处的案件分析来看,粮食系统贪贿案件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犯罪手段:

  (一)制作虚假收购账目

  这是一种最常见、犯罪嫌疑人采取最频繁的犯罪手段。按照最终目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类型:

  1 、冲减粮食收购中的“升溢”部分。前些年,在夏粮征收过程中,粮管所存在“坑农”思想,往往以除杂、除水等对农民缴公粮予以“折秤”,折秤幅度一般从5%—15%,甚至高达20%以上。当然,粮管所不想将“升溢”部分凭空交给国家。于是,一些工作人员便想出了由粮管所负责人筹划,由主管会计负责,由营业会计经办的制作虚假收购账目的办法,开具虚假的收购码单和报表,最后由主管会计安排仓库保管员增加入库数量,以与主管会计处保管的库存商品账相对应。先做出假帐,尔后冲出现金。冲出的现金由主管会计作账外管理,用于发放奖金、冲销不便入账的开支或进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

  2、骗取国家专项农贷资金。国家的专项农贷资金,是国务院从农民利益出发,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用于收购农民手中余粮的专项资金。为了争取更多的专项贷款,一些粮管所采取假收购的非法手段,骗取专项贷款。通过我们近年来对粮食系统内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发现,采取以假收购手续骗取国家专项贷款的现象普遍。其主要方法是:在粮管所主要领导的授意下,营业会计开具虚假的收购码单和报表,虚增库存商品,上报发行,骗取大量专项农贷资金,将骗取到的贷款置于账外。由于这部分资金不受大账的约束,随意性很大,很容易滋生犯罪。这部分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营方式:

  (1)、粮管所利用这部分账外资金,进行账外经营,从中得到的利润也不入账,然后再重复进行账外经营,利润就象滚雪球似的越积越多,最后再作一笔假销售入账,将骗取的贷款在账中冲出归还发行。产生的利润在账外形成小金库,随意开支。

  (2)、粮管所将这笔骗取的专项贷款,长期置于账外,有的粮管所主任或会计用此款自己做生意或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进行挪用公款犯罪。

  (3)、粮管所主任和会计将这笔款项不入财务账,欺上瞒下,时间长了干脆二人分掉,自己占为已有。如我们查办的白楼粮管所主任朱某、会计孔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将骗的专项农贷资金,部分借给他人长期使用,进行挪用公款犯罪,另外一部分资金进行账外经营,滋生的利润不入账,二人私分,进行贪污犯罪。榆厢粮管所主任李某、会计李某贪污案,就是将骗取的专项资金二人分掉,下余部分随意开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3、骗取奖金。县政府、粮食局为了促进营销,曾出台一些奖励措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一些粮管所负责人为 了名利双收,采取上述办法“收购”,再作假销售账,将以往作假收购账骗取国家的作账外管理的部分专项农贷资金当作“利润”入账。如榆厢粮管所原主任李某等人,就是依此办法,完成了1993年度榆厢粮管所营销263132公斤赢利261507.09万元的好“业绩”。之后,堂而皇之地提取奖金,职工得小头,领导得大头。

  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是,犯罪行为非一人所能为,一般至少由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完成。如果再虚增库存,还存在库存商品账与库存实物的较大差异,即我们平常所说的“亏库”。在查处的时候须留意:(1)是否存在“亏库”现象;(2)完全彻底调账,仔细审查,看能否发现“长款”或主管会计处掌管支出单据情况;(3)此类案件的收购码单一般数量较大;(4)重点攻破粮管所负责人、主管会计、营业会计、仓库保管员“链条”中的任一环节,及时立案,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再对其他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利用掌握的证据,逼其供出账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从而查获有关人员犯罪。以上提到的两起案件,都是采取这种方法从小案查成了大案。

  (二)、私自抬高收购价入账,冲出款项从中贪污

  1、有的粮管所在公粮收购或收购议价粮时,采取高于收购价入账的方法,冲出款项在账外,从中贪污或开支不合理费用。这一般是主任与主管会计预谋,由主管会计具体操作,在收购公粮或议价粮当中或结束后,主管会计编造正当理由,让收购人员开具抬高价格的收购码单和收购报表,然后,主管会计将实际收购码单和报表抽掉,换上抬高收购价的假码单和报表,将差价款项冲出,再与主任私分或开支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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