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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时多长时间啊,过了期限是否还有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吗?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把问题说清楚,可以更好的帮你分析。

相关知识: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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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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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一般说来,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且许多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等。所以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主要的有: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

  4.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如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以存在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先行条件;民事诉讼则不需要这样的先行条件。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可能通过被告与原告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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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由此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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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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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1]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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