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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不加刑】被告人李某于2003年2月某日晚,伙同他人携带自来水管、木棍等械具聚众斗殴,在其他同案人归案并供述 犯罪事实后,其于2003年10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告人李某及其同案犯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向该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 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 后,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 持械斗殴的犯罪事实,其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关于投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构成投案自首。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并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二审还确认同案犯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后,对本案的处理却陷入了窘境。本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本案应予以改判,改判势必否定被告人李某的投案自首,则原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改判必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 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又不能违背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故本案二审不能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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