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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湘西第一贪”的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祥云等特大贪污案终 于尘埃落定。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向各被告人送达了二审裁定书,宣告本案终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人杨祥云、刘清芳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以贪污罪判处杨祥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刘清芳、刘国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定,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国瑞(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刘清芳(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祥云的妻子)等人,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应缴的国有资产5756000元土地出让金变成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隐瞒公司资产10235081.99元)、夸大债务等方式,用19万元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并注销了万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刘清芳任董事长,刘国瑞任经理,由杨祥云实际控制,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此外,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4721550元变为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杨祥云系主犯,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刘国瑞系从犯,贪污数额均为1023.5万余元。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   根据群众举报,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初对杨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了秘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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