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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故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无视    甚至纵容非法超强度开采    ◆滥用职权,违法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从事生产活动    ◆疏于监管和监管缺位,导致安全整改流于形式    ◆管理不严,特别是对火工品监管失控    ◆监管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    ◆官煤勾结,索贿受贿,为非法矿主充当保护伞     去年11月山西境内发生的主要矿难     11月26日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芦苇滩煤矿瓦斯爆炸 24人死亡     11月12日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炸药燃烧 34人死亡    11月7日太原市冀家沟煤矿透水 10人死亡    11月5日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 瓦斯爆炸 47人死亡    11月3日吕梁市临县新民煤矿井下雷管炸药爆炸 9人死亡          编者按     1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    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降低伤亡率,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打击和祛除“煤腐败”,挖出“蛀虫”,保障安全生产。    披着合法外衣的“权力资源化”应引起重视。这就需要采取得力的措施,健全有效的机制,打破官煤之间的“潜规则”,掐断滋生矿难的导火索。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紧对小煤矿安全整治,一个又一个的安全事故却如影随形。    1月23日,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在2005年全国累计关闭5931处小煤矿的基础上,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还要关闭2652处,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上半年,将再关闭2209处。    两天前的1月21日,辽宁省灯塔市“1·19”煤矿火灾事故救援组确认,井下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都没有找到被困的最后3名矿工,确信3名矿工已经死亡。至此,在19日发生的灯塔市铧子镇夕阳红煤矿井下火灾事故中,当时正在井下进行维修作业的9名矿工中,只有2人安全撤离,其余7人全部死亡。    也许是巧合,刚好一个月前的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通报了震动全国的山西左云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8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有煤矿矿主、地方负责人,也有安全监察局的官员。     一吨“乌金”夺走多少人命     仅去年10月24日至11月26日的33天里,山西就相继发生6起矿难,夺去135名矿工鲜活的生命,在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的数字中,可以闻到“带血乌金”的味道。    尽管去年底的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1.2%,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0.1%和49%,但去年进入10月份以后,因矿难导致的死亡人数全国已逾300名。    面对全国每天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20人的统计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心情“很沉重”。    严峻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者屡出整治重拳。    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国务院调查处理结案的1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1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刘海生因对七台河“11·27”矿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受行政记过处分。

争取十五年内走出事故易发期     在当前相关安全措施出台力度空前、事故的调查后处分严厉、国家相关部门和人员艰辛工作之际,为什么重大安全事故依然频发?    据权威专家分析,我国正处于工业化时代的加速发展期,未来的10年至20年是事故易发期。这个时期,落后的、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脆弱,机制还不完善,大量农民工转型做工,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监察力度层层衰减;一些领导者或相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大局意识不到位;少数官员失职渎职,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等问题。    这位权威专家告诉记者,发达国家同样经历过工业化时代的事故易发期。英国用了70年、美国用了60年、日本用了20年走出事故易发期。    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2007年工作要点中记者看到:2007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    此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明确表示:中国将“争取用10至15年时间走出事故易发期”。     矿难背后涉及职务犯罪     记者发现,2006年,无论是在新疆阜康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山西朔州平鲁区细水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现场,还是在河南新安寺沟煤矿透水事故现场和陕西子长县瓦窑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现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屡应国务院重大事故调查组邀请,直接派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现场参与调查,对涉及职务犯罪问题发表意见。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查处案件的分析表明,60%以上的矿难事故发生在中小煤矿,几乎所有的矿难背后都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违法犯罪问题。     如何深挖渎职失职犯罪     在今年1月1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重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要依法严厉查处”。    会上,最高检还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工作,作出了更新、更细致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    从审查事故单位资质和相关证照是否合法有效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    资质和证照是企业合法生产的依据。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获得相关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能够承揽到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获得相关证照,往往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其背后也往往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犯罪问题。    从调查事故中看到的不正常现象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    有的事故单位本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但屡次检查验收屡次通过,长期“带病作业”;有的事故单位公然对抗法律,豢养黑恶势力,长期得不到查处;有的事故单位消息灵通、总能逃避检查处理,检查督察组来时处于停产状态,检查督察组一走马上恢复生产。从这些不正常现象中往往能够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案件线索。    从调查相关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中发现渎职失职犯罪。    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对事故单位存在的违法生产、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视而不见,该纠正的不纠正,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重罚,该关闭和吊销证照的不关闭、吊销证照,甚至向事故单位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检查,隐瞒不报谎报事故,其本身就是渎职行为,就可能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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