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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物证据】我国应当确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同时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应分两步走:以“原则排除例外采纳”作为我国的远期奋斗目标;以“原则采纳例外排除”作为向远期目标过渡的权宜措施。

  关键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原则排除例外采纳 原则采纳例外排除

  非法证据是一个国内外广泛使用的概念,通常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了共识,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因其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先后出现过真实肯定说、否定说两大类。随着程序法治意识的增强,我国学界在应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应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分歧较大,主要有绝对排除、线索转化、权衡采证、原则采纳例外排除、原则排除例外采纳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在讨论是否构建、如何构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时,一方面要认清诉讼发展规律,顺应人权保障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也应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切勿矫枉过正。考虑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过程,我国确立该规则时绝不能一步到位,在时间上应分阶段、在范围上应有限度地进行。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为界,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之前为第一阶段,实行原则采纳例外排除的模式;之后为第二阶段,采取原则排除例外采纳的模式,这两个阶段紧密衔接,循序渐进。

  我国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两步走的缘由

  司法体制的原因。较为彻底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与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密切联系的,而我国法院及法官目前还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必须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法院的人事权和财务预算权等都还不同程度地操纵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手中;各级法院还必须听命于政法委员会,而政法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甚至领导,可能就是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从而使法院作为一个审判体系,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完全独立;即使在法院内部,法官也不独立,还包括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在具体办案中,常常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运作不完全取决于听审的情况和听审法官的意见,也不是法院一家说了算,而是牵涉到各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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