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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论 文 摘 要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收集证据,并加以判断,去伪存真,以确认案件事实。证据素有诉讼中的无冕之王之称,任何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都需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在诉讼中控辩双方手中持有证据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权必须就获得一系列特殊的权利保障。本文面对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侦诉机关和辩方律师在收集证据的时间、手段及客观条件上的不平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及看法。刑诉中控辩双方证据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在于立法上存在的欠缺以及侦查机关人员的特权思想严重。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平等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重要方面。本文从司法公正出发,就实现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平等权利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刑事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刑事诉讼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利益得到大体上的平衡,并为此而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关键词: 证据 控辩双方 质证 认证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据以辨明是非的过程。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制度加以判断,去伪存真,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证据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刑诉中,作为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情节,都是用证据来证明的,而任何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诉讼主张,都要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故证据素有诉讼中的无冕之王之称。【1】因此,在诉讼中控辩双方手中持有的证据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当事人主义的做法,特别在庭审中基本采用了对抗式的审理方式,也就是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使之趋于平等或对等的地位,从而使法官有可能居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在控辩双方对抗式庭审过程中,证据由控辩双方提供,由于控辩双方对立的诉讼地位,必然导致证据的对抗与冲突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末。【2】控辩双方所依据的对抗武器,均是依法获取的有效证据。从体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精神出发,在刑诉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应当平等,他们应当具有平等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精神存在严重的失衡和偏重现象,比如控方能利用国家公共权力取得证据,而对于理应平等对抗一方的辩护方本来就相对微弱的调查取证权却进行了种种限制,使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在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一、控辩双方证据地位不平等的具体表现(一)取证过程中的不平等一般来说,举证即提出证据,这是进行质证与认证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举证应当由控辩双方进行,从举证能力的角度考察,控辩双方的实力存在着明显的悬殊,其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控方取证的优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是国家侦诉机关,一般包括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的国家机关,立法赋于其广泛的权力及为行使这些权力而享有的各种手段,与辩方律师的举证能力相比,控方则占据了绝对优势。(1) 从收集证据的时间上看,国家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能够立即出动,很快到达现场收集相关证据。而依法律规定,辩护方律师只能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2) 从收集证据的手段来看,国家侦查机关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的国家机关,立法赋予了其广泛的权力及为行使这些权力而享有的各种手段,如调查询问、讯问、勘验、鉴定、录音、录像、查封、司法鉴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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