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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3月10日转发了该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据了解,由省级“两办”转发相关实施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该办法由湖北省政府法制办、省纪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制定,共5章32条,对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工作职责与衔接程序、行政监督与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与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去年,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八部门积极工作,形成了《实施办法》。”据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介绍,《实施办法》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首先就表现在规范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移送。还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附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及其清单、相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配套机制进行细化、具体化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联席会议以及监督制约等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实施办法》的另一亮点。

  《实施办法》要求该省各地应当建立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检察院共同牵头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联席会议常任成员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的联络员例会。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民检察院。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时召开由常任成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联络员例会主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在案件咨询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绿色通道”是《实施办法》的另一特色。《实施办法》要求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力争2013年底建成具有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明确对衔接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检察监督,将衔接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考核,使《实施办法》显得“刚性十足”。《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不依法受理、不依法立案的举报,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向本级政府提交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该《实施办法》同时要求该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领导,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推进衔接工作有关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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