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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法院而言,今年是大事不断的一年,在连续几起冤案暴光之后,我们又看到了一群吃喝嫖赌样样全的阜阳中级法院法官。这个法院有一群法官,不仅用当事人的钱吃喝嫖赌;而且还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官之间互相介绍参加吃喝和受贿;侵呑执行款24万元达8年之久;强奸当事人的妻子、奸污当事人的母亲;就在阜阳原市委书记王怀忠案发不久,阜阳中院一位前任领导还不知廉耻、公然为亲属操办规模相当惊人的婚礼,连基层法院也携礼祝贺;中级法院集体收受毒贩的“运作费”;随意捏造事实制造裁定书;中院领导对群众举报官官相护、欺骗党的纪检组织……   继阜阳中院经二庭副庭长薛懿因侵吞执行款24万元达8年之久落网之后,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郭斌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郭斌向颍州区法院对《半月谈》和记者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3月2日,阜阳中院副院长朱亚、执行庭长王春友、经二庭长董炳绪被纪委“双规”,其中两名法官的妻子也分别被刑拘、“双规”。此后不久,经一庭庭长陈和平和执行庭一位工作人员也被“双规”。   此前阜阳中院原刑一庭庭长巫继成,收下一位想给丈夫办假释的女人卖地的几千元后,在办公室里,这位有着20多年庭审经历的法官强奸了她,其犯有重刑的丈夫随后假释出狱。一名案犯强奸、轮奸多位少女,巫继成与他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后,大力相助让他差点逃出法网。至少与6名当事人亲属发生性关系的巫继成,去年11月因强奸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年来阜阳中院落马的法官还有:原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被检方从办公室、住宅搜出巨额财物,因徇私舞弊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执行庭副庭长尚杰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看看这一桩桩罪恶,这哪里象是报道一个人民法院,它更象一部关于香港黑社会的电影、电视,“盗亦有道”,黑社会还讲个义气,这些法官比任何剧本描述的黑社会还要黑上一万倍,就比当年日本鬼子进村的三光政策要好一点。正如现任阜阳法官领导所说“这使全院干警都蒙受巨大耻辱,感到无脸见人,不是共产党法官能做出的!”当地领导说:“我们要利用这一政策彻底清理法官队伍中的污泥浊水,彻底清理历年来管理工作中积存沉淀的问题垃圾,彻底清理埋藏在法院建设中的定时炸弹”,但是,正如群众所说“阜阳中院已是局部“化脓”而非表面“红肿””,已经成个别人的腐败走到了群体性腐烂。可以说,这样的法院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清理,这个法院本身就是埋在我们党和国家身上的一颗定时炸弹,有它的存在,阜阳人民就会感到暗无天日、不知所措,阜阳就会民怨沸腾、稳定难维,党和政府在阜阳人民心中的威信就会丧失贻尽;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这么腐败,阜阳的人民就会感到山穷水尽、走投无路,就会失去对我们党和政府的信任。因此,阜阳那群腐败法官不仅是对阜阳人民犯了罪,而且是对党和国家犯了罪,对社会主义法制抹了黑。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它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的这段话最近被作为名人名言反复引用。我在这里再一次引用这段名言,想说明,如果说曾经也是发生在阜阳这片土地上的、也带出了一系列腐败案件的毒奶粉案件是污染了奶粉市场,毒害了人民的身体,那么,这种群体性司法腐败则毒害了人民的心灵和精神,污染了社会稳定、和谐的源头。   阜阳当地领导说,这个事件“反映出我们少数法官、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极为低下”;媒体说“吃喝嫖赌样样全”,是因为“阜阳中院法官群体道德缺失”。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息发达、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连偏远山区的文盲农民也不再会说“政策是好,就是下面的歪嘴和尚念错了经”,这种说法是封建社会愚民政策之下的草民们的感慨。现在,人们都知道,人性的弱点并不因地区和部门而有差异。如果一个部门出现群体性腐败的大面积馈疡,一定是偶然与必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定是体制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司法腐败积重难返是因为司法体制和相关体制积弊太多。阜阳中院的问题是当今各级法院众多腐败问题的一个极端典型,也是体制问题在一个地区的火山爆发。我们必须对以下几个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完善,来解决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的问题。   第一,我国司法腐败的根源首先是司法程序本身不合理。正如不久前由副院长升任阜阳中院院长、党组书记的张自民所说:“分析这些人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严重违法违纪的事实,充分反映出我们的管理监督工作仍存在严重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个合理的程序应当靠程序内在体系的合理性避免歪嘴和尚念错经的情况,也就是说要通过程序机制使好人不会变坏、坏人不能变坏。现代各法治国家早已探索出了一套完整的理想的公正程序体系,那就是法官中立、控辩平衡的对抗制司法程序。   这一方面就是要求法官保持中间人的姿态,不偏袒任何一方。为此,要求审理时临时由不了解案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空白”和“无知”的状态进入审判;案件一旦开始审理,应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审理,不能与外界有联络,案件从开庭到判决不能中断审理,一旦中断一定的时间案件应当“更新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庭审中应当坚持“庭审法官不可更换”的原则,法官亲历审与判的全过程;法官在庭外不能接触当事人和相关的人,否则以违法重处;审判与执行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执行机关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可是,我们现在的法律就对临时组成法庭没有规定;审前阅卷了解案情仍然“有法可依”;庭审除受到审理期限限制以外,对中断期间无规定;最高法院合议庭规则规定审理只是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换人,更无所谓程序更新之说;庭审无封闭,休庭期间法官可以与任何人自由联络;“另期宣判未有期”,当庭宣判反而成了新闻;庭外接触当事人虽有禁止性规定,但无制度保障,与当事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玩)现象禁而不止;审执不分、自审自执,法院在执行中瓜分裁判结果的利益。   对抗制司法程序的另一方面就是要通过案件中的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在刑事案件中首先就是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制度;赋予沉默权和讯问期间的律师在场权;拘捕时的立即登记与听证聆讯制度和保释权利;审讯机关与羁押机关分开;法院在庭审前不能接触被告人。庭审过程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抗调查和辩论,法官一般不参与事实调查,只当听审人对双方的事实与意见深思细察;更不能进行不必要的庭外调查。可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制度,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拘捕无严格的登记和对家属的限时通知制度,三机关事实上的联合办案使法官在毒贩刚刚被抓就开始介入案件与被告人进行交易。对抗与平衡是以司法机关的配合与保障为前提的,每一项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机关而言都意味着义务和责任。违背这种义务和责任都应当受到应有的追究。可是我们看到即使是对现有的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执行也不严格,对司法机关仅仅违背程序的责任追究没有法律规定。   以上所述,对于学习法律的人而言只是一般的常识,法学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一再呼吁,可这些并不“伤筋动骨”的程序细节,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尽快完善诉讼程序,出台符合程序法治要求的立法。   第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制度。在阜阳法院,长期以来,纪检部门多次试图调查和处理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人的问题,但是都遭到各种抵制。这时媒体进行了必要的监督。但在颍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现也被安徽省检察院派员调查并遭停职的郭斌居然向颍州区法院起诉《半月谈》杂志社和记者(现法院不予受理)。新闻法的空白和作为公民新闻自由权一种的媒体权利没有保障,导致的结果不是贪官怕记者和舆论,而是媒体和记者怕贪官,我们可以想象,《半月谈》是著名的党刊,凭借着党的威信和人民的信任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尚且困难,更难以想象一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媒体与司法关系在我国一直缺少法律的调整,由于立法的放任使新闻监督权利无保障。但事实上,二者的关系在国际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   1994年8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规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系统规范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认为“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在这个规则规定“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具体来说,在审理前,司法机关可以不提供它自己调查的信息,调查过程也不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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