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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

   关于拘传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这样一来,对被拘传人进行连续疲劳讯问以获取相关证据的行为就不可能被完全杜绝。办案机关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不仅侵犯了被拘传人合法权益,而且证据的真实性也必然受到影响。因此细化相关规定迫在眉睫。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如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的权利包括在任何24小时之内至少应有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其间不能对之进行讯问;用餐时间应间断讯问等。

   关于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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