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正文
分享到:0

   

       【 无罪推定】1996 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司法观念的进步,体现了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执法思想。然而,多年来形成的“疑罪从轻”、“有罪推定”的痼疾在我们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至今依然是根深蒂固,我们一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至今依然是热衷于此。

2005年4月19日上午,我在浮粱县法院法庭旁听了该院审理冯唐柏参与抢劫案的全过程,感慨颇多。

开庭后不久,审判长就对犯罪嫌疑人冯唐柏(以下简称嫌疑人)说:你是否是投案自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三是接受审判。现在,第一、第三个条件你都具备了,希望你把握机会,在庭审中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从庭审情况看,法院、检察院都认为嫌疑人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不予认定。因为在嫌疑人投案自首前已有三名同案犯被抓被判,三名同案犯都指认嫌疑人13年前参与客车抢劫时拿了客车上的摇手柄,并且打了人,但是嫌疑人始终没有承认自己当时拿了摇手柄,并且打了人。在他们看来,嫌疑人的供述和三名同案犯的供述缺乏一致性,嫌疑人就不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因为他们思维逻辑是:为什么他们都指认你当时拿了摇手柄,打了人!同案犯的供述他们百分百确信,嫌疑人的供述他们就不予采信!

辩护人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指出:证人客车售票员在笔录中说,当时看到有个人从客车后面走到司机旁坐下的情节,和嫌疑人交待自己当时从客车后面走到前面,坐在司机旁,实施抢劫时控制司机继续开车的情节相吻合;同案犯之一余某在笔录中说,抢劫完下车后嫌疑人身上没钱,和嫌疑人交待自己没有参与搜身、抢钱的情节相吻合。从这些细节吻合的情况看,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可信性!

我国1998年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被刑事指控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现在,浮粱县法院、检察院仅凭三名同案犯的供述,在没有其它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证明嫌疑人当时确实拿了摇手柄、打了人的情况下,硬是要嫌疑人“从实招来”,否则就“抗拒从严”!这是“有罪推定”归罪原则下的产物,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      

扫一扫关注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