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正文
分享到:0

   【 刑事证据】内容摘要 沉默权的确立对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体现了反对刑讯逼供,尊重人权的法治理念。本文意在揭示沉默权的积极意义以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的产生体现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与封建专制集权下的有罪推定和罪从供定的口供中心主义相对立,体现了尊重人权的法律思想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沉默权在证据收集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在刑事诉讼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逐步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利于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有利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和行国际法上的义务。而且沉默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产生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密不可分,是刑事证据收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重视保障人权的结果。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但沉默权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有一定启发,对规范证据收集的司法活动很有帮助。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沉默权的出现必给证据收集带来巨大的困难,而且仍存在不适用的情况。在构架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时候,逐步地推进这项改革,应考虑平衡好各种关系,在实践中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努力! 关键词:沉默权 必要性 合理性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正供。”这就是影视版警察拒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履行的权利宣告。其实,正版的“米兰达警告”比这要稍微复杂一些,即“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做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讯问时,你有权聘请一名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时为你提供帮助。”“米兰达警告”是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判决中确立的,它的实质在于确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沉默权的确立,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广泛借鉴,成为全球刑事诉讼中通行的基本准则。自沉默权概念被介绍到中国以来,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研究文章时有发表。本文意在揭示沉默权的积极意义以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一、沉默权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沉默权开始在法律中得以确认,随即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里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这充分表明,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规则,在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二、权的内涵及其进步意义“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英美法系中关于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① 沉默权包括两种含义:一实体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控诉方不得采取有损于被告人尊严或非人道的方法强迫被告人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程序沉默权:司法人员特别是控诉方应及时告知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不利的裁判。      

扫一扫关注武汉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