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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吴才湖受贿、贪污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并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才湖在2001年至2007年担任麻阳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通过建设工程发包、工作安排及岗位调整、职级提拔等,先后79次非法收受33个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人民币、美元、小轿车、手提电脑、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吴才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从公务开支、学习费用的银行储蓄卡上贪污公款9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吴才湖还有价值共计117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吴才湖在涉嫌受贿被纪检机关“双规”及被检察机关羁押期间,能主动如实交代纪检、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鸦同时能主动向纪检机关如实供述纪检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贪污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吴才湖所犯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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