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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有些人利用职务想要临时挪用公款给自己用,那么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临时工挪用公款怎么处理

  临时工挪用公款,处理如下:

  1)首先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单进行处罚,例如可以开除或赔偿单位损失。

  2)如单位无此类规定,且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可以法院起诉该员工非法侵占或挪用资金罪,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13年至2019年12月,时任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会计管理中心出纳吴春花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采取延迟发放征地拆迁款、私刻印章、伪造资料、私自使用单位空白支票等方式,挪用公款并造成财产损失887.1万元。2020年5月,吴春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吴春花挪用公款期间,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指挥部历任会计刘秋云、严玉辉,会计管理中心时任会计玄永红未履行会计稽核和会计监督职责,未妥善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对吴春花多次挪用公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历任所长王满珍、杨华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对吴春花多次挪用公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分管财务工作历任领导刘声平、姜凌、龙飞未严格履行对所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吴春花多次挪用公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历任主任谭勇、何玲宁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不到位,对财政所疏于管理,对吴春花多次挪用公款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泰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周敦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原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李鹏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导致发生吴春花挪用公款事件,并造成重恶劣影响。

  2020年6月,刘秋云、严玉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两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玄永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杨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王满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声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姜凌、龙飞、何玲宁、周敦奎、李鹏程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鉴于谭勇任期内被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对其免予党纪处分,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在我国法律中,临时工贪污公款。首先,他们应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到惩罚,例如,他们可以被开除或赔偿单位的损失。如果单位没有这样的规定,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员工可以以非法占用、挪用资金罪被法院起诉。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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