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职务犯罪>正文

渎职怎么处罚?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xs.com/ 时间:2022-02-17 11:02:01

分享到:0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渎职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渎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类犯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一系列犯罪,以滥用职权罪为例,犯罪分子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渎职犯罪是否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当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

  2012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案件、上级督办案件的侦破。

  2009年以来,广东省“打黑办”先后多次将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万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线索交给惠州市公安局办理,惠州市公安局将该线索转交给博罗县公安局查办。

  刘某某在明知张某良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督办案件线索的对象,严重违反办案纪律,与张某良保持不正当交往,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收受张某良贿赂现金人民币5万元、美金9300元、港币40万元。

  刘某某身为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对全市刑侦系统的业务工作负总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张某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博罗县不断实施寻衅滋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事实二: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其居住的惠州市惠城区湖景花园停车场收受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林亲友贿赂现金人民币80万元,后胡某林被取保候审。

  事实三: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向一审法院退回赃款人民币907102元。

  事实四: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案件侦办的责任人、主办人、经办人均没有刘某某的名字,刘某某不是张某良涉黑线索的责任人、主办人和经办人 。案卷中现有证据亦未显示刘某某干预该案件的侦查或者对办案人员施加影响。当前并无证据证明刘某某在参与审批过程中有不正当履行职务或利用职权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行为。(二审查明)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对受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判决遂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作出判决。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自身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刘某某受贿罪的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至于刘某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认为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非滥用职权罪。遂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赎买罪不是一个特定的犯罪,刑法第九章有规定,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比如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扫一扫关注武汉刑事律师